录取批次及填报志愿
(一)录取分5批进行,即提前批、自主招生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专科(高职)批。
1.提前批:军事、公安、国防生、航海类本科院校及专业;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的本科师范类专业;国际关系学院、外交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本科院校及专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院校的小语种专业;部分院校的本科飞行技术专业;独立设置的本科艺术院校及参照其招生办法执行的其他院校的部分艺术类本科专业,部委属院校、“211”工程院校和部分省属重点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公安类专科院校及专业和山东交通职业学院的直招士官专业。
2.自主招生批:有关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包括艺术(体育)特长生。
3.本科一批:国家“211”工程院校、教育部直属院校、其他部委属重点院校、部分省属重点院校、有七年学制专业的院校或专业;体育本科专业;除本科提前批以外的其他院校的艺术类本科专业。
4.本科二批:未列入提前批和本科一批的本科院校和专业。
5.专科(高职)批:公安类院校及山东交通职业学院的直招士官专业之外的所有专科(高职)院校及专业。
录取
(一)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省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纪检监察部门人员参与全过程。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式。
录取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德、智、体全面衡量,以文化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原则。高校要严格执行和落实《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的各项规则和承诺,录取期间不得随意更改。
(二)高校招生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
实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可根据本校生源情况、计划情况及模拟投档线,以不低于招生计划数1∶1的比例,自主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符合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除正常原因(专业不服从、身体受限等)退档外,原则上不允许退档,录取的专业由高校确定。
提前批不实行平行志愿。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高校一般可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体检符合要求、高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高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录取的专业由高校自行确定,并负责对调档范围内未录取考生的解释以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组织实施向高校投放合格生源电子档案,并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三)高校录取新生要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流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规定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主动沟通无效后,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并按有关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情况上报教育部。
(四)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擅自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高考外语语种限制。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五)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软件在网上进行。
(七)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高校应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
2.残疾军人、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
3.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在航天或涉核岗位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军人的子女。
4.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八)加强对录取场所的管理,净化招生环境。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录取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录取期间,除招生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进入录取场所。
(九)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高考、保送、单独考试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须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并加盖省招生委员会普通高校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录取的依据。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内,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应将相关录取考生名册(民办高校还附有《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送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其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带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应及时向考生公开录取信息,提供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考生可通过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提供的途径查询和确认本人的录取结果。
(十)对属于考生个人的信息及录取过程中需要保密的有关事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
(十一)根据教育部规定,录取工作结束后,高校招生不再进行补录或换录。
(十二)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